序號 | 5 | 發言日期 | 111/03/24 | 發言時間 | 17:15:55 |
發言人 | 陳靖宜 | 發言人職稱 | 資深協理 | 發言人電話 | 02-28816686 |
主旨 | 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| ||||
符合條款 | 第 11 款 |
事實發生日 | 111/03/24 | ||
說明 |
1.董事會決議日期:111/03/24 2.私募有價證券種類:本公司普通股 3.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: A.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年6月13日(91)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選擇特定人,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, 且應募人之資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。 B.配合公司未來發展、改善財務結構、提升公司獲利能力,引進對本公司有助益之 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。預計透過其資金、技術及知識之協助,將有助公司 未來穩定成長。 4.私募股數或張數:不超過35,000,000股。 5.得私募額度: 不超過普通股35,000,000股額度內,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之,分次辦理 以不超過三次為限。 6.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: 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,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: A.定價日前1、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,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。 B.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,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。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上述參考價格之八成,其訂定方式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訂定,應屬合理。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,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,依法令規定,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資本市場狀況決定之。 7.本次私募資金用途: 各分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、加速產品開發動能、轉投資子公司及醫療產業,發展集團 策略目標。 8.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: 考量籌資之時效性、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,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,及三年內 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,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穩定長期關係,故擬採私募 方式募集資金。 9.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:無。 10.實際定價日:不適用。 11.參考價格:不適用。 12.實際私募價格、轉換或認購價格:不適用。 13.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: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;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,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,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8 規定之轉讓 對象外,餘不得再行賣出。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,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,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。 14.附有轉換、交換或認股者,其換股基準日:不適用。 15.附有轉換、交換或認股者,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:不適用。 16.附有轉換或認股者,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(上櫃普通股數A、A/已發行普通股):不適用。 17.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%者,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: 不適用。 18.其他應敘明事項: (1)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,除私募訂價成數外,包括實際發行價格、發行股數、 發行條件、定價日、增資基準日、計劃項目、募集金額、預計進度、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等相關事項,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,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 市場狀況調整、訂定與辦理,未來如遇法令變更、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、基於營運 評估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,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。 (2)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,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 簽署、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,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 計畫所需事宜。 |